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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不是"免罪金牌" 专家:想冒充没那么容易

网络整理 2020-01-24 05:02

  抑郁症,不是“免罪金牌” 

  专家指出:认为得了抑郁症就可以不负法律责任的想法是极其错误的;抑郁症有严格的诊断要求和标准,想冒充没那么容易 

  

抑郁症不是

 

  张哲/摄 

  今年3月23日23点40分,湖南省常德市滴滴司机陈宏将乘客杨某送达常南汽车总站附近,杨某趁陈宏不备,连刺20余刀致其死亡。办案民警透露,杨某自称杀人系因悲观厌世精神崩溃,但又无勇气自杀,临时起意杀人试试胆量,计划事后投沅江,被朋友劝回自首。 

  4月29日下午,杨某家属公开出示了杨某的精神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显示,根据材料和检查,被鉴定人杨某诊断为抑郁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陈宏家属同时表示,已向公安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不认可嫌疑人“作案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 

  近年来,抑郁症患者杀人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其中更是不乏杀母、杀妻、杀子女等挑战社会伦理底线的恶性案件。公众关注的焦点,不仅是案件本身的恶劣性质,也延伸到了抑郁症相关法律问题:抑郁症杀人要不要负法律责任?怎样鉴定案发时有无抑郁症?仅凭谈话、亲属的描述和嫌疑人的表现是否就能判定患有抑郁症?会不会有人假冒抑郁症? 

  抑郁症为何也会伤人 

  抑郁症患者自残或自杀的新闻并不少见。在北京回龙观医院副主任医师宋崇升看来,通常可以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将抑郁划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等级。自杀多见于重度抑郁症患者当中。处于重度抑郁的患者,有的会觉得生无可恋,而出现自杀念头;有的患者觉得活着是一种负担,而选择轻生。每年因抑郁而轻生的患者不在少数。 

  除了自残或自杀外,抑郁症患者也可能伤害他人。一般在司法鉴定中,精神分裂症、躁狂症导致的凶杀案较为常见,让人们忽视的是抑郁症病人发生凶杀案,但这其实并不少见。据安徽省昌平司法鉴定所医师李业平介绍,从专业的角度看,抑郁患者杀人类型一般可分为三类:扩大性自杀、间接自杀和激越杀人。 

  第一种扩大性自杀往往具有案发前患者情绪异常低落,有强烈的自杀倾向,有的之前发生过自杀行为(未遂);杀人是为自己的自杀消除后顾之忧;被害对象往往都是亲人,多在家中作案;作案有预谋和计划,成功率极高;杀人和自杀常先后紧接着发生等特点。其杀人动机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出于某些“爱”的目的,而实际上是症状影响下出现的病态思维和扭曲认知。 

  2017年12月,发生在北京的一起男子杀害妻女案就是如此。时年38岁的张鑫因想到生活艰辛、感到无助,遂产生想死念头,担心自己死后妻子、女儿受苦,便将妻子及两个女儿杀死,之后自杀未遂。此前,张鑫因故离职未能找到满意工作而感到前途渺茫,欲望减退,因悲观绝望曾有自杀想法及行为。鉴定机构在审理及检查时,张鑫承认所施行为,知道行为违法,对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认识,表示悔恨。其行为轻率,不计后果,符合扩大性自杀的特点。同时,鉴定机构认为,张鑫在案发前一直在努力找工作;用锤子、刀等自杀均未对自己造成严重后果;跳楼时犹豫不决等表现可以证明其辨认、控制能力并未完全丧失,最终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第二种是间接自杀,在抑郁发作时,情绪极度低落产生自杀观念,而且以往数次自杀不成功,欲通过杀人的行为使其被判死刑,达到自杀的目的,也称为“曲线自杀”。2014年9月,北京昌平的一名男子开车在路上故意撞死两人。“撞死了人,政府就会枪毙我,这样我就解脱了。”这名男子在案发后如此解释。调查发现,该男子病史明确,既往就诊记录清楚,发病时处于重度抑郁发作状态,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最后一种是激越杀人,是最为常见的杀人模式。常见于抑郁发作状态时,患者一方面情绪极度低落,一方面又极度焦虑不安,情绪易激惹,呈激越状态,周围环境一点小的刺激,就会出现冲动杀人行为。例如,在安徽芜湖发生的一起男子弑母案中,44岁男子李志华是一名抑郁症患者,在2018年1月27日,将其72岁老母亲活活掐死。据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李志华案发时患有复发性抑郁症,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当时心里很烦躁焦虑,不知道怎么想的,也没有什么感觉,没有亲情,心里就一闪,现在想想是根本不可能的。”李志华这样表述自己的作案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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