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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网络整理 2020-05-01 09:58

      编者按:2020年4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正式发布,并于4月28日起实施,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作出新的安排。为此,深交所投教中心推出问答解读,帮助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规。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

      1.《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存量投资者),在创业板实施注册制之后,是否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

      答:存量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不受影响。存量普通投资者不必急于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根据所在证券公司的通知,在注册制下创业板新股发行申购、交易前签署即可。

      2.哪些投资者属于普通投资者?

      答: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定义可详见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3.《实施办法》实施后,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哪些适当性条件?

      答: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4.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能否采用非现场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开通交易权限?

      答:新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以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开通交易权限。在所在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准备期间,通过纸面方式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可以非现场,也可以现场办理。具体办理流程请咨询证券公司。

      5.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的范围包括哪些业务?

      答: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的申购、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转股,以创业板股票为换股标的的可交债换股,需适用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6.《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中,有关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应当如何认定?

      答:关于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是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及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可用于计算投资者资产的资金账户,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等。

      二是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股票,包括A股、B股、优先股、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存托凭证;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回购类资产,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逆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证券资产。

      三是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场外衍生品资产等。

      四是资金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深交所认定的其他资金资产。

      五是计算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7.《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中,有关证券交易经验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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