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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周银监罚决字〔2018〕15号)

网络整理 2018-08-18 18: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周银监罚决字〔2018〕1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同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案由)

  违规通过“存放同业+委托投资+委托贷款”方式投资资管计划并发放委托贷款、违规通过“存放同业+委托投资”方式投资私募基金并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违规利用存放同业款项为他行投资提供担保并签订远期协议受让资管计划收益权、违规通过定期存放同业存款提供质押担保、违规为企业保理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十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0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合〔2014〕11号)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15号)第三条第四款,《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31号)第十四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10〕4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名称

  周口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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