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_www.520link.cc

爱链网_信息网 > 河南信息 > 正文

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十条建议

网络整理 2020-03-06 09:56

确立野生动物普遍保护的理念;

将遵守生命伦理和维护生物安全增设为基本原则;

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原则。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教授组织来自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南开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美国休斯敦大学等国内外专家学者组成课题组,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进行了研究。

课题组提出: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是我国面临的一大紧迫法治问题,亟待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法律制度、加强非法交易和滥食的执法、健全人畜共生传染病防治体系。

考虑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涉及甚广,建议有关机关在修改法律时邀请多个学科的专家共同参与。鉴于该法的修改与《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密切相关,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打包修改”程序,将这几部法律同步修改,统筹考虑。

明确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限于珍贵、濒危动物和“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动物,在实践中主要依赖于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这一管理方式存在保护范围狭窄、视角单一等问题。建议在法律中确立野生动物普遍保护的理念,任何一种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都有其不可或缺的地位与作用,应对其实行普遍保护,但可根据不同物种的珍贵、濒危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重点保护。法律中应强化从公共卫生、生态安全、跨国疫病防控的视角开展野生动物保护。

建议重新考虑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在其中增加有关尊重生命、倡导文明和维护人们健康和生物安全方面的内容。将立法目的设置为: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倡导科学、健康、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饮食习惯,弘扬尊重生命的价值理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保障生物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国家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生态文明建设。

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适用的范围

应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之上确立野生动物法的概念,建议将法律名称改为《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法》,借鉴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方法,重新对野生动物进行界定。只有将一切野生动物都应纳入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中,才能维护整个野生动物物种之间的生物链的完整性及物种之间的平衡。

实施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完善野生动物名录

依据野生动物生态功能与种群现状等科学分类,实行不同等级的保护制度。具体来说:可以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设置相对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制度来加以保障;对其他普通野生动物也应基于行政资源和能力等因素分类设定必要的法律保护。

完善野生动物名录制度。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这五类目录。建议对上述目录予以简化和整合,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予以严格限定,要禁止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出售和利用。此外,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外的一般性保护野生动物,也可考虑拟定名录,进而拓展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

在立法原则中增加生命伦理和生物安全的内容

将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条修改为: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逐步减少利用、限制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对野生动物无干扰的科学研究,提升公民对野生动物具有独立于人的使用价值之外的生态价值的认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立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另外,建议增加一条,将遵守生命伦理原则和维护生物安全增设为基本原则,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有限利用应当遵守相关生命伦理规范的要求,并谨慎评估因此而带来的生物安全问题,维护生态平衡。

构建全流程、全链条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体系

野生动物管理涉及野生动物的源头(猎捕或繁育)、运输、交易、利用等多个重要环节,既要重视对野生动物来源的合法性控制,也要重视野生动物流通环节的管控,既要强调对野生的动物保护,又要避免野生动物所可能带来的公共安全、健康等方面的风险。

Tags:建议(73)制度(33)法律(54)修改(11)保护法(3)人畜(1)保护(72)野生动物(17)

转载请标注:信息网——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十条建议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