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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万元寻猫”事件

网络整理 2019-12-04 15:34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20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万元寻猫”事件。江苏公务员考试中,申论是最能拉开考生成绩的一门科目,积累对于申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江苏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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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仔细研读下文>>>2020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万元寻猫”事件


2020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万元寻猫”事件

 

  【背景链接】

 

  9月22日,家住杭州某小区的周先生爆料,日前所住小区的一业主发布了一则寻猫启事,说自家猫丢了,愿意给提供线索的热心人1万元作为酬谢。后猫被同小区“牛妈”发现,经过失主确认,就是她家的猫。22日,发现猫咪的“牛妈”在群里发消息,指责失主拒绝支付“赏金”,有失信用。而猫主人说,酬金已经给了另外的人了。此外,“牛妈”还发现猫主人有撒谎的嫌疑。她出示了一组微信截图显示,小区宠物群网友群策群力帮猫主人逃避付报酬,其中就包括唆使失主作假,谎称这10000元酬金给了别人。9月23日,“万元寻猫未兑现女子”道歉,承认转账造假。

 

  【深度分析】

 

  [综合分析]

 

  失主“万元寻猫”,并不只是简单的“拾物该不该有酬”的话题。类似寻猫、寻狗或寻失物启事、寻人启事等悬赏广告不少,但在当今社会,有许多人法律意识淡薄,发悬赏广告时重酬承诺,当有人完成了悬赏广告的要求,符合酬谢的条件,却又翻脸不认账。有人还会“温情脉脉”一点,比如给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一定报酬,但不完全兑现承诺;有的人会找借口不兑现,比如称已经有人先找到,对方不具备酬谢条件等等,这是一种不履行自身承诺的行为。

 

  既然不愿或无法支付高额的悬赏金,就不应当发布这些夸大虚空的金额信息,《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也是法律对诺而有信基本原则的维护,由此可见,这种行为已然是一种失信行为,违背了契约精神。同时难以兑现的悬赏广告,也会加剧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感,让社会诚信缺失变得更加严重。

 

  [相关问题]

 

  一是缺乏诚信,契约精神不足。这起事件引起众人热议,无疑是让诚信问题的折射,小区是个“群居部落”,居民的交互密度较高,也由此形成千丝万缕的联系,需要相互的信任来协调相互的关系。诺而不践暴露的是个人品德有损。“悬赏”不兑现、失信于众,出尔反尔的行为无疑是对诚信的践踏和对良善的戏耍,即便是猫找回来了,也得不偿失。

 

  二是法律意识缺失。在我们的生活中,类似由“悬赏承诺”导致的争端并不在少数。从立法角度说,相关的法律安排不可谓不明确。《物权法》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同时为了定分止争,贯彻民事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由此可见,中国对于此是有明文规定的法律规程,而开出“空头支票”的人显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准则。

 

  三是责任义务意识淡薄。对于拾物到底该付多少报酬,或许没有明确的标准,但其中还是有些共识:比如说到做到、言而有信;又比如合理补偿对方的误工费用,对付出的劳动给予相应报酬等等。因此,“牛妈”作为发现猫的人,收不收酬金是帮助人的事。但是作为失主,应该履行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主动表达诚意,给予帮助者应有的尊重,而不是逃避责任,一味要求对方“拾金不昧”,义务帮忙,这才是“道德绑架”。

 

  [相关对策]

 

  一是要加紧理论研究。在理论上,我国对悬赏广告的性质理解还存在很大分歧。“单方行为说”与“契约说”导致的结果不一样,对其性质采契约说是造成纷争不断的重要原因。为此类纠纷的发生。现在法律界应当结合我国悬赏制度的社会实践,对悬赏广告的概念、性质等加以明晰、规范、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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