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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聊天软件"附赠"赌博游戏 "刷礼物"逃避查处

网络整理 2019-09-24 10:21

  

视频聊天软件

   

  姚雯/漫画 

  为了视频直播软件销路通畅,软件开发公司想出了在软件里“搭售”和“附赠”赌博游戏的法子。开发公司赚了钱,运营平台得了利,甚至聘请的代理、主播们也分到了一杯羹。然而,在检察官的眼里,这些串在同一条利益链上的“狂欢者”,都涉嫌开设赌场罪。近日,由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黄某、胡某、曹某等14人作出一审判决,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为打开销路研发赌博游戏 

  2012年,黄某和胡某等人在江苏省启东市成立了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主要研发视频聊天软件再进行售卖,并且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公司设有研发部、运维部、销售部等部门。 

  经营过程中,黄某等人发现,许多进入视频聊天平台的玩家“醉翁之意不在酒”,都想在平台上玩各类赌博游戏,试试自己的手气和财运;许多视频平台的运营者甚至主动要求安装赌博游戏,不然光靠直播根本没钱赚。这样的市场行情让黄某和胡某心里有了底,为了打开视频聊天软件的销路,他们让公司技术人员开发赌博游戏软件。黄某等人向买家宣称,只要买他们公司的视频聊天软件,就可以附赠一款热门赌博游戏。广告一出,立刻引来了众多客户争先购买。 

  事实上,出售软件只是第一步,只要在网络上运营捆绑赌博软件的视频聊天软件,后续的费用就会接踵而至。提供服务器租赁、网站架构、网站维护、数据查询、网站后台支撑、赌博游戏修改、支付通道接入、电脑客户端维护等技术服务,样样都要客户花钱。于是,黄某的公司按月向客户收取2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技术服务费,1万元左右的服务器租赁费用。除了提供技术服务赚钱,这家公司还直接在卖出去的软件里提供第三方支付,所有通过第三方支付的充值资金,这家公司都会抽取2%左右的手续费。 

  想通过“刷礼物”的方式逃避查处 

  进了这些视频聊天平台,就像是进了一个虚拟的网络赌场。犯罪嫌疑人王某、潘某等人是多家视频聊天平台的站长,负责管理、招募代理等实际经营,并组织人员进行赌博、退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杨某等人分别是代理,负责招募赌客到自己管理的房间内赌博。 

  据黄某公司的销售部负责人、被告人曹某交代,玩家用人民币购买游戏币的方式在平台内进行押注赌博,玩家赢了钱或者不想继续赌博了,可以把账号里的虚拟币换成人民币。大部分平台是通过刷礼物给平台房间的代理或者主播,由他们找平台站长兑换成人民币。不过,礼物兑换成人民币都比原来充值的时候兑换虚拟币的价格高20%左右,高出来的部分就被平台“吃掉了”。 

  一百块钱能换多少游戏币?这个充值比例、兑换比例均由平台站长和黄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设定,差额部分由平台抽取,平台再以底薪、提成、发放扶持币等方式给代理、主播分成。 

  一般情况下,黄某等人不允许软件买家(平台运营商)直接和玩家进行虚拟币回收交易,而是通过“刷礼物”的间接方式兑换现金。因为黄某很清楚直接退钱或兑换现金是赌博,异地同类的软件公司已经被查。为了推卸责任、逃避侦查,黄某让软件的买家都和他们公司签协议,保证不从事违法活动,并表示出了事和公司无关。 

  黄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一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指定崇川分局管辖。黄某、胡某等人于2018年8月13日被抓获;其余的犯罪嫌疑人也陆续落网。公安机关查明,黄某和胡某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其余几名被告人涉案数额最多的有500多万元,最少的有6万多元。 

  不只是卖软件这么简单 

  由于该案案情较为复杂,检察机关受邀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本案中网络开设赌场电子证据提取是重点,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对电子证据检查和远程勘验、现场勘验相结合,确保全面而客观地提取、固定电子证据。 

  一个软件公司就卖卖视频聊天软件,怎么就构成了开设赌场罪?现实是,他们的行为并不是看上去那么简单。审查整个案件后检察官指出,黄某等人开发软件、赌博游戏,用于出售营利,且为出售的软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技术支持,并提供支付结算等,收取相应的费用,配合站长要求对相应平台设置了兑换比例,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筹码,并从中抽头渔利。黄某等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开设赌场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照较重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这个认定,最终也在法院的判决中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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