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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时间不看老人将被督促探望

网络整理 2018-08-10 20:40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向该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所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老人被子女送到养老院后,哭着喊着要回家,想和子女在一起……纪录片《养老中国》中的这一幕,催下了不少人的眼泪。7月27日上午,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子女探望父母等精神赡养问题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可操作性更强,这样伤感的场景,在地方性法规的保护下,河南省将会越来越少。

这部地方性法规历经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50余次修改,终获通过,共8章60条,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家庭赡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总结了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经验做法,作出了一些创制性规定,对老年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均在地方性法规层面进行了回应,依法保证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立法保障老年人精神需求

老年人在家养老,最开心的莫过于和子女说说话、聊聊天。然而,子女往往为了生活或事业在外奔波,顾不上探望老人。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首次提交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就提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二审时,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获得通过的条例为总是以“工作忙”为借口的子女设下了限定条件: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向该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所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和审议稿不同,条例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的住院期间的护理假进行了修改,由“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修改为“不少于20天”,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条例明确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上述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将处罚情况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记入被处罚人的个人信用档案。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处长秦胜军告诉记者,条例是依法保障全省老年人权益、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推进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行动,标志着河南省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又迈出了新的步伐,在全省老龄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我省作为全国人口大省,老龄化呈现出规模大、发展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空巢老人多、失能老人多的突出特点,立法能够助推老龄事业发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河南省民政厅老龄工作处处长李本谦说,截至2017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1569万,占常住人口的16.4%,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口974.08万,占常住人口的10.2%,80岁以上高龄老人163万,失能半失能老人250万。预计到2020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1760万,占常住人口的17%,2050年将达到3200万,占常住人口的33%。

养老服务设施将成住宅区标配

“条例通过了,养老服务业在法律上就有了‘真金白银’的保障。”不少老年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条例解决了他们关心的经费、设施等热点问题。

条例规定,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针对社区养老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同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托社区资源,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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