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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法院曲解上级批示引关注 省高院领导批示严查

网络整理 2018-06-09 11:33

  中新网郑州10月26日电(记者吴扬)近日,河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歪曲省高院批示精神一事经媒体曝光后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称,领导已作出批示,严肃查处。

  据报道,2013年9月27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周口市民金多友诉宋好忠、杨新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并收取当事人诉讼费40400元。在经过了一次调解无果之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请示报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13)豫法民管请第27号批复函。该批复函明确表示,该案及相关联的三个案件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但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在给商水县人民法院下发的[2013)周立管字第71号指定函中称,根据省高院批复,此案及相关三个案件由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这与河南省高院的批复精神完全相反。

  河南省会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政法干部对记者说,此事看起来很小,但经媒体曝光后,在全省政法系统尤其是法院系统产生了很大震动。事件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不是案件由谁来审更合适,而是为什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会无视甚至歪曲省高院批示,并且声称根据省高院批示将案件指定给下级人民法院,其中的原因令人深思。需要引起我们警惕的是,类似情况是第一次,惟一的一次,还是普遍存在?“这是一个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崔伟龙律师指出,这一事件反映出的最关键问题是政令不通,政令被篡改。政令不通,政令被篡改的最大危害是对上级权威的挑战和损害。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且不能有效制止,并被效仿的话,其结果必然是助长下级机关恣意妄为,进而损害、甚至动摇我们的执政基础。

  崔伟龙强调,法院本该是最讲法的地方,法院应该自觉的成为依法办事的模范。就本案而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一定要将此案下放到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话,完全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先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但这一次,周口市中院显然带了个坏头,破坏了法律程序的严肃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徐哲在电话中对记者说,省高院对此非常重视,领导已经作出批示,相关问题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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