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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29人获刑!只因疫情期间干了这些事

网络整理 2020-07-02 12:03

专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江西疫情动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江西法院立足疫情防控总体态势,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工作在疫情防控中的职能作用,依法从严从快审结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江西29人获刑!只因疫情期间干了这些事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功能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作用,彰显人民法院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强决心和行动自觉,江西高院现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发布第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九个案例。

  01

  欧阳某香、周某林销售

  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

  疫情期间销售不符合标准的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2020年3月10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欧阳某香、周某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欧阳某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林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欧阳某香、周某林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未成年子女,在南昌市经营一家建材店。2020年1月26日,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欧阳某香与其姐姐欧阳某菊(另案处理)从五金件供应商陈某华(另案处理)处以单价人民币0.5元各自购入外包装标识为“飘安”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20000个,后欧阳某菊以单价人民币1元转卖其中的8500个口罩给被告人欧阳某香。1月27日至31日,被告人欧阳某香将上述进货渠道不明的口罩通过门店现场售卖、微信朋友圈、闲鱼APP方式以单价人民币1.5元至2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被告人周某林在门店帮助现场售卖并送货。至案发,实际销售上述口罩共计27000余个,销售金额达51800余元,核减已退款金额18000余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000元。1月27日、28日,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两次至建材店责令停止售卖涉案口罩,并现场查扣47个涉案口罩。经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测,上述涉案口罩不符合豫械注准20192140044要求(其中细菌过滤效率BFE值仅为16%-24%,不符合标准要求)。1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欧阳某香、周某林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50500元。

  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香、周某林在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购进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不符合行业标准,仍向社会公众予以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退缴了涉案钱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周某林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并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社区矫正的意见,且兼顾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02

  赣州市南康区

  邓某飞妨害公务案

  ——

  强行冲卡

  致疫情防控志愿者轻伤

  2020年3月10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邓某飞妨害公务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飞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0年1月25日,江西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南康区及下属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按照要求成立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领导机构。1月29日,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依据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要求,对辖区住宅小区、居民区、农村道路等处采取临时封闭管控措施,并设置卡点,卡点工作人员由街道干部、社区干部、区派干部及村居自愿者组成。

  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飞驾驶小轿车路经南康区逸夫小学东校区的疫情管控卡点出口时,发现该处有两辆车在停车登记。邓某飞趁入口处工作人员瞭望入口车辆时,直接驾驶车辆逆行从卡点的入口处驶出。受政府委托在该处卡点负责值守的志愿者杨某华发现后,立即上前示意邓某飞停车配合登记检查,邓某飞发现后没有停车而是直接加油门驾驶车辆右拐驶离现场,导致杨某华倒地受伤。邓某飞回到家中后,因心生悔意而返回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华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Tags:新冠肺炎(106)疫情(338)获刑(34)江西(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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